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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文斌与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斌,男。被执行人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令相,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文斌与被执行人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由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圃支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至肆万捌仟元整。冻结期限: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志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海滨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