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照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李照轩,李照良,李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代表人徐勤旭,行长。被执行人李照轩,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办事处。被执行人李照良,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办事处。被执行人李增玉,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东信证执字第345号执行证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照轩、李照良、李增玉所有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