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侯成兰与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李中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侯成兰,李中元,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3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关山。法定代表人:李中元,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侯成兰。委托代理人:李国旗,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李中元。一审被告:许平。上诉人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侯成兰及一审被告李中元、许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枣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