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史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史X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王XX。被告史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史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不属本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史XX经常居住地为在长春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王XX与被告史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移送至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周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