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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史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史X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王XX。被告史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史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不属本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史XX经常居住地为在长春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王XX与被告史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移送至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周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