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7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与青州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益能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青州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益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71-3号原告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被告青州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益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益能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泰星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93元,减半收取578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鹏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宋玉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