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满仓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生泰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满仓,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生泰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018号原告任满仓,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生泰商场。经营者杨慧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满仓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生泰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满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满仓负担。审判员 方 永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