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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本强与被告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徐礼明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本强,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徐礼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25号原告:蒋本强,男,1990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徐礼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礼明,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本强与被告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徐礼明债权纠纷一案中,蒋本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蒋本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蒋本强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蒋本强负担。审判长  江玉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