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本强与被告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徐礼明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本强,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徐礼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25号原告:蒋本强,男,1990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徐礼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礼明,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本强与被告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徐礼明债权纠纷一案中,蒋本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蒋本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蒋本强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蒋本强负担。审判长 江玉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