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9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闫越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闫越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9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路69号密云县投资促进局办公楼209室。法定代表人戚有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策,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越强,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利,北京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越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印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慧、法官潘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策、被上诉人闫越强的委托代理人于利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上诉人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印 龙代理审判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潘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凯书记员邸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