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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路伟杰、郭小萍、陈志彬、郭方、陈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巫小青,女,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燕萍,女,系该行职工。被告路伟杰,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郭小萍,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陈志彬,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郭方,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陈闽明,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路伟杰、郭小萍、陈志彬、郭方、陈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1221.5元,由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王建英人民陪审员唐建青人民陪审员刘晓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林海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