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甲、孙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甲,孙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潘某甲,男。被告孙某某,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孙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浩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潘某甲、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日,原告的丈夫潘某乙因意外事故去世,生前在中国工商银行舞阳县支行办理银行卡(卡号为:***)一张。原告为合理解决纠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潘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舞阳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变更为原告。二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潘某乙生前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舞阳支行办理银行卡(卡号为:***)变更登记为原告张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浩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跃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