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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沈丘农村信用社与鲁军丽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淮河路与群贤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鲁军丽,女,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鲁军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鲁军丽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军丽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鲁军丽在借款时将其所有的位于沈丘县槐店镇新华北街房地产用于抵押(土地证号为沈国用(1997)字第7063**号,面积:1712.17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房产证沈房字第4110801116**号,面积:93.77平方米),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鲁军丽所有的位于沈丘县槐店镇新华北街房地产(土地证号为沈国用(1997)字第7063**号,面积:1712.17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房产证沈房字第4110801116**号,面积:93.77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金 山审判员 李 四 伟审判员 刘   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弋(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