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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胡丽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胡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8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负责人:毛晓平。被执行人:胡丽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金武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丽飞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东城城北路99号2单元1001室,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12)第21**号,依法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欣荣审 判 员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