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7月7日生,汉族,广西省平南县人,住广西省平南县。被告左某某,男,1983年2月2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以事因有变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