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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国青与河北兴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河北兴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青,河北兴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河北兴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36号申请人:李国青,农民。被申请人:河北兴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住址:怀来县沙城镇天境园小区。被申请人:河北兴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申请人李国青申请执行河北兴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河北兴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国青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