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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袁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461号原告袁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刘某某,住齐齐哈尔市。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快一年,没有继续生活的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有17年的感情,而且分居也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同时为了子女成长考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生子袁小轩于2001年2月9日出生。原告以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申请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未能提交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刘某某不同意离婚,本院无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原告袁某某关于离婚的索尼故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