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姚敬凡与余建静、司马强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建静,司马强毅,姚敬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建静。委托代理人袁春,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司马强毅。委托代理人许鹤,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敬凡。委托代理人姚小波,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建静、被告司马强毅因与被上诉人姚敬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建静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还给余建静。���判长邵莉茜审 判 员 王欣辉代理审判员 胡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