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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井强与邵泽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峄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刘井强,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亮,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林通,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邵泽金,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华洪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井强与被告邵泽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井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170元,由原告刘井强负担。审判员  王亚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守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