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建胜、高凤军、卢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建胜,高凤军,卢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63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30号。组织机构代码:06166568-X。法定代表人:刘柏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胜。被告:高凤军。被告:卢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建胜、高凤军、卢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20.00元,减半收取560.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司利国审 判 员  孙小月人民陪审员  李安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