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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史维辉与冯嘉宾、陈子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维辉,冯嘉宾,陈子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924号原告史维辉,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冯嘉宾,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陈子军,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维辉诉被告冯嘉宾、陈子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维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维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0元,减半收取3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丛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衣亚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