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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继海、赵开银等与全椒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海,赵开银,赵开春,赵开军,全椒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48号原告:赵继海,男,194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系死者陶茂秀之夫)。原告:赵开银,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系死者陶茂秀之子)。原告:赵开春,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系死者陶茂秀之子)。原告:赵开军,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系死者陶茂秀之子)。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亮亮,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全椒县庄曹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兆刚,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海、赵开银、赵开春、赵开军诉被告全椒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海、赵开银、赵开春、赵开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全椒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继海、赵开银、赵开春、赵开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继海、赵开银、赵开春、赵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1元,减半收取2125.5元,由原告赵继海、赵开银、赵开春、赵开军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