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南京周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晓玲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南京周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周岗永丰路。法定代表人王晓玲,职务经理。申请人南京周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30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号码为31xxxx4。汇票印鉴齐全,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汇票已背书,付款行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南京周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佟子荣审判员  苗金顺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东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