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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樊玉林与刘文学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玉林,刘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16-2号申请执行人樊玉林。被执行人刘文学。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四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文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文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文学有轿车一部,车牌照为陕AW4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刘文学所有的车牌照为陕AW4X**的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