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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金叶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36号罪犯林金叶,女,1983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芗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被告人林金叶等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594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漳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22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金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金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25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金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金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金叶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金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