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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52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被告蔡某,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现羁押于武夷山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被告现在服刑期间,即将出狱,待被告出狱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王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闽洲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