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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975号原告胡某。被告刘某。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独任审理,并订于2015年8月11日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原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瑶冬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