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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赫明月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明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刑初字第0007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赫明月,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克什克腾旗。二○○四年四月一日因犯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赫明月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征得被告人赫明月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广臣、侯艳华,被告人赫明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8日晚上,被告人赫明月在林西县林西镇北转盘西南角天元玻璃铝材店前,将失主李某停放在店铺门前绿色陆邦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将该电动车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50元。2014年8月29日晚上,被告人赫明月在林西县林西镇春蕾街东段花圈寿衣店前,将失主魏某停放在花圈寿衣店门口的蓝色廊坊龙邦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2014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赫明月在林西县林西镇鸿泰小区,将失主闫某停放在17号楼楼下的粉色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2015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赫明月在林西县林西镇河畔花园小区,将失主停放在2单元楼下的银色澳柯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80元。2015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赫明月在林西县林西镇鸿泰小区,将失主董某停放在20号楼楼下的黑色风爵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2015年1月22日晚上,被告人赫明月在林西县林西镇德亿高卫浴店处,将失主邹某停放在店门口的绿色完美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缴并发还失主邹某。2015年2月10日晚上,被告人赫明月在林西县林西镇融林家园小区,将失主李某停放在7号楼楼下的银灰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缴并发还失主李某。2015年2月14日晚上,被告人赫明月在林西县林西镇学府花园小区,将失主解某停放在2号楼楼下的银灰色大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50元。2015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赫明月在林西县林西镇第三小学东侧居民区,将失主王某停放在面食店外的绿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2015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赫明月在林西县林西镇红五星南侧居民区,将失主张某停放在平房院外的银灰色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2015年3月2日中午,被告人赫明月在林西县林西镇南出口加油站东侧居民区,将失主焦某停放在住宅院外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80元。2015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赫明月在林西县林西镇幸福E家小区,将失主江某停放在5号楼楼下的绿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2015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赫明月在林西县林西镇中昊雅居小区,将失主张某停放在15号楼楼下的绿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变卖,所得脏款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缴并发还失主张某。2015年3月22日晚上,被告人赫明月在林西县林西镇佳顺名苑小区,将失主孙某杰停放在40号楼楼下的宝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缴并发还失主孙某杰。2015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赫明月在林西县林西镇五道街老百货住宅楼下,将失主孙某军停放在佛香居店前的绿色华顺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50元。综上,被告人赫明月作案十五起,盗窃电动车十五辆,盗窃电动车总价值为人民币321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赫明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失主邹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朱某、宋某等人的证言、林西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林西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明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赫明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赫明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洪芹审 判 员  张福禄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