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淑艳与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淑艳,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64号申请执行人:蒋淑艳被执行人: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李伟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淑艳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87元【其中注册费2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25止)、案件诉讼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