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行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文学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学,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法行初字第00249号原告李文学,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委托代理人王红运,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大勇,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320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503-1。法定代表人董天松,局长。原告李文学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不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3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学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学负担。审 判 长 何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师人民陪审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