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新刚与被告邓志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刚,邓志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916号原告吴新刚,男。被告邓志仁,男。原告吴新刚与被告邓志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剑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新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志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新刚诉称,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先后两次到原告处制作窗帘。2014年4月21日,原告到邓志仁开办的东风汽车维修厂安装窗帘,总货款8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5年3月5日付清。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未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志仁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诉请,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欠款是否事实、是否应该偿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明2015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窗帘制作安装欠款8000元,约定在2015年3月5日付清。被告邓志仁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邓志仁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规定,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吴新刚与被告邓志仁经朋友介绍熟悉。被告邓志仁在鹰潭市天洁东路经营东风汽车维修部。2013年期间,被告曾在原告处定制窗帘并及时付清货款。2014年4月份,被告又在原告处定制安装窗帘,因是老熟人,原告未收取被告定金。窗帘安装后,被告要求过一段时间付款,之后,被告一直未付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才在2015年1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邓志仁欠到吴新刚窗帘制作成品安装款¥8000元(捌仟元整),到2015年3月5日付清。欠款人邓志仁”。到期后,原告吴新刚又多次向被告邓志仁催要,被告仍未还款甚至联系不上。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尽快偿还欠款8000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邓志仁向原告吴新刚定做安装窗帘,并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约定付款期限,被告应按约定付款。被告未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邓志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吴新刚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邓志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剑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