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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洞民初字第885号原告龙某某,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夙旭,贵州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甲,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黛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夙旭、被告向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某诉称,原、被告在广东省潮州市打工相识恋爱,于2002年9月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6月14日生育长女向某乙,于2008年8月15日生育长子向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二人在外务工,婚后共存有积蓄十多万元。但近四年来,被告好吃懒做,又好习赌博,把所有的积蓄都已输光,更为恶劣的是,被告赌输钱回家后还逼迫原告去借钱给其赌,若原告不从,被告就对原告进行毒打。就被告的好赌行为,原告与其亲朋好友多次对其进行劝解教育,但被告始终不听劝告,导致原告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虽恋爱结婚,但相识时间短,对对方各方面了解不够,婚后未能建立深厚感情。尤其是近几年来,被告好习赌博,对家庭与子女不尽户主与父亲之责,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据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向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向某丙由被告抚养,小孩抚育费用各自承担。原告龙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向某甲辩称,被告没有好吃难做,也没有赌博,更没有逼迫原告借钱,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不回家,但双方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向某甲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开庭审理,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基本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恋爱,于2002年10月18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6月14日生育长女向某乙,于2008年8月15日生育长子向某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一同在外打工。但最近几年,因被告喜好打牌,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14年5月独自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本案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未成。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一年多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共同在外打工,并先后生育两个小孩,本是一幸福美满的家庭。只是由于最近几年被告爱好打牌,原告不满,双方之间才发生矛盾,并导致分居生活,但双方分居生活不足两年,不能够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按照原告的要求改掉打牌恶习,证明双方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某某要求与被告向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黛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