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董兴建、董兴财、董兴梅、董兴兰与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兴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兴建,董兴财,董兴梅,董兴兰,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兴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董兴建。原告董兴财。原告董兴梅。原告董兴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景芳,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达,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宝红,辽宁中信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永波,辽宁中信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董兴乐。委托代理人杨锡文,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进,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兴建、董兴财、董兴梅、董兴兰与被告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兴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兴建、董兴财、董兴梅、董兴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0元(四原告已预交),由四原告负担1600元,退回四原告4790元。审判员 金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