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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全椒利成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德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全椒利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德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申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全椒利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组织机构代码55632184-6。法定代表人:胡文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子扬,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组织机构代码63124257-5。法定代表人:周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晴飞,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德奎,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工程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全椒利成工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德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9日作出(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6日,全椒利成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全椒利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全椒利成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椒利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汪全代理审判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元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