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隆林县金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隆林金锋铝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林县金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隆林金锋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隆林县金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隆林金锋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隆林县金瑞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隆林金锋铝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确切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吴应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