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48号原告:胡某,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某甲,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杰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诉称:胡某、王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2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叫王某乙,××××年××月××日出生。由于双方相识时间不长即结婚,婚后没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上王某甲有赌博恶习,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还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王某甲承担。胡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胡某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3、预防接种证明复印件,证明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的基本情况;4、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王某甲在婚后生活中存在着种种恶习。王某甲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核认定认为:胡某所举证据1-3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4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审核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胡某、王某甲于2009在经人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2月2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胡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者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胡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胡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