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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唐碧洪与陈亿,张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碧洪,陈亿,张体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207号原告唐碧洪,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唐双川,南川区渝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亿,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体智,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碧洪与被告张体智、陈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碧洪的委托代理人唐双川,被告张体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碧洪诉称,被告陈亿与原告唐碧洪系朋友关系,经被告陈亿介绍并担保,被告张体智于2015年1月3日向原告唐碧洪借款44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唐碧洪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陈亿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该笔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2月4日,现原告唐碧洪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400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体智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金额属实,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被告陈亿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二被告系亲家关系,被告陈亿与原告唐碧洪系朋友关系,经被告陈亿介绍,被告张体智于2014年11月23日向原告唐碧洪借款150000元,2015年1月3日,被告张体智向原告唐碧洪偿还了110000元,并协商由被告张体智向原告唐碧洪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共计4000元,同日,被告张体智以借款人的身份在书写了内容为“今借到唐碧红现金人民币44000.00元,大写(肆万肆仟元整),借款时间为2015年2月4日止还款。电话:150XX****XX”的借条上签名确认,被告陈亿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名确认。庭审中,原告唐碧洪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一、由被告张体智立即偿还借款44000元;二、由被告陈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在卷佐证,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张体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唐碧洪出具借条的行为,能够证明原告唐碧洪与被告张体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其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被告张体智对与原告唐碧洪结算后的金额44000元认可,现被告张体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唐碧洪要求被告张体智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借条上并未约定被告陈亿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及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陈亿应对被告张体智向原告唐碧洪的已到期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唐碧洪要求被告陈亿对被告张体智向其借款4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体智偿还原告唐碧洪的借款4400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由被告陈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50元(原告唐碧洪已预交),由被告张体智、陈亿负担。被告张体智、陈亿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唐碧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述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