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宗林诉被告盐边县益民乡永鑫矿产品加工厂、白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宗林,盐边县益民乡永鑫矿产品加工厂,白勇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郑宗林,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委托代理人雷光明,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边县益民乡永鑫矿产品加工厂。住所地:盐边县。代表人白勇,该厂经营者。被告白勇,男,汉族,约40岁,住盐边县益民乡,系盐边县益民乡永鑫矿产品加工厂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宗林诉被告盐边县益民乡永鑫矿产品加工厂、白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宗林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宗林负担。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