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林春云与哈尔滨福鑫春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林春云,女,1970年4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福鑫春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580号穆秀梅申请执行哈尔滨福鑫春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哈平劳人仲字第31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