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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林春云与哈尔滨福鑫春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林春云,女,1970年4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福鑫春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580号穆秀梅申请执行哈尔滨福鑫春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哈平劳人仲字第31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