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谭颖若与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颖若,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737号原告谭颖若,女,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诗蕴,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飞,男,土家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代理人黄修建,重庆博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颖若与被告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颖若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颖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颖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谭颖若承担。审判员 刘晓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