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3)马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 青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