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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黎明、刘黎驰、胡玉凤、徐玉梅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黎明,刘黎驰,胡玉凤,徐玉梅,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刘黎明。原告刘黎驰。原告胡玉凤。原告徐玉梅,。以上4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万军,系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路与明山路交叉口福成金色嘉园2号商务楼。组织机构代码67169050—8。负责人,邓飞,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国柱,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黎明、刘黎驰、胡玉凤、徐玉梅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黎明、刘黎驰、胡玉凤、徐玉梅撤回起诉。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林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宛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