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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王某。被告:程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虎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