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王某。被告:程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虎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