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000号申请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郭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偿还郭某某借款3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由张某某负担7685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郭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郭某某也不能提供张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张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