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352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新天物业公司退休职员,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代理人韩利新,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职员,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张某,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职员,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宪君,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公安机关尚未对本起事件做出处理结论,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故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待公安机关对本起事件做出处理结果后再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东霞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马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