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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倩倩与赵岩龙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倩倩,赵岩龙,赵艳芬,赵艳玲,赵艳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8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倩倩,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岩龙,男,1944年2月2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白玉兰(赵岩龙之妻),女,1946年4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艳芬,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艳玲,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艳文,女,1956年8月6日出生。上诉人周倩倩因与被上诉人赵岩龙、赵艳芬、赵艳玲、赵艳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55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赵岩龙、赵艳芬、赵艳玲在一审中起诉称:赵岩龙、赵艳芬、赵艳玲与赵艳文系同胞姐妹,每人各享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66号北房一间、南房一间的六分之一产权。该房屋一直由赵艳文居住。2015年4月,赵艳文在未经赵岩龙、赵艳芬、赵艳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周倩倩用于经营,并私自改变房屋构造。赵岩龙、赵艳芬、赵艳玲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一、确认周倩倩与赵艳文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周倩倩与赵艳文将涉案房屋腾退并恢复原状;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周倩倩与赵艳文承担。一审法院向周倩倩、赵艳文送达起诉状后,周倩倩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周倩倩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所确定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房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内,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赵岩龙、赵艳芬、赵艳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周倩倩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周倩倩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周倩倩不服一审裁定,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合同谈判、签约、付款均在北京市海淀区完成,本案实际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且周倩倩的住所地亦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据此,周倩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赵岩龙、赵艳芬、赵艳玲、赵艳文对于周倩倩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岩龙、赵艳芬、赵艳玲以赵艳文与周倩倩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损害其合法权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周倩倩与赵艳文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租赁物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赵岩龙、赵艳芬、赵艳玲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周倩倩主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周倩倩关于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周倩倩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长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