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汉玉与丁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马汉玉,男,生于1962年4月1日,汉族,荆门市人。委托代理人宋文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国庆,男,41岁,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象山社区。原告马汉玉与被告丁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昌银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原告马汉玉于2015年8月11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汉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汉玉负担。审判员 胡昌银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潇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