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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民初字第3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3337-1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对原告陈学礼诉被告张志强、郭新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辉民初字第33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辉民初字第3337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页第八行中的“1969年12月21日生”应更正为“1986年10月25日生”,判决书第一页第九行中的“410782××××××××××××”应更正为“410782××××××××××××”。审 判 长  范运霞代理审判员  赵 恒人民陪审员  郭栋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