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初字第3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3337-1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对原告陈学礼诉被告张志强、郭新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辉民初字第33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辉民初字第3337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页第八行中的“1969年12月21日生”应更正为“1986年10月25日生”,判决书第一页第九行中的“410782××××××××××××”应更正为“410782××××××××××××”。审 判 长 范运霞代理审判员 赵 恒人民陪审员 郭栋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