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李新芳审判员李智敏人民陪审员董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原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