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238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94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张大桥,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91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身份证号411426199105060610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乔战坡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