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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238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94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张大桥,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91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身份证号411426199105060610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乔战坡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