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吴伟亭、林朝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吴伟亭,林朝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49号第一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4楼413。法定代表人:丁传昌。第二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黄田岗小区112栋第二层。负责人:丁传宝。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少敏,系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学军,系项目经理。第一被告:吴伟亭,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平山园岭居委园岭南。第二被告:林朝霞,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平山园岭居委园岭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被告吴伟亭、林朝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现被告已经缴纳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