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国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国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96号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6140178-4。法定代表人:何斌,总经理。被告:刘国兵,男,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恒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石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